行政复议公告(精选3篇)
行政复议公告 篇1
一、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
(七)其他符合行政复议的情形。
二、行政复议管辖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联系单位:靖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复议联系地址:靖安县新大街一号(政府大院一楼)
行政复议联系电话:0795-4650139、4662213(传真)
靖安县人民政府
20xx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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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公告 篇2
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的公告
一、 本栏目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录入,并依据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的原则予以公开。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开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更正或者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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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公告 篇3
太仓春光特种镀膜厂:
本机关受理你厂不服太仓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xx〕太行复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维持太仓市环境保护局太环行罚字〔20xx〕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太仓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xx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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